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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案例—责任险类(10页).doc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确定
案情介绍
2006年3月24日客人张某随某旅行社参加厦门\鼓浪屿\武夷山双飞6日游期间, 于2006年3月27日在武夷山,由于当地旅行社使用的旅游车脚踏板胶皮不牢固,导致游客张某滑倒摔伤,立即送往当地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确诊为骶骨骨折,其估损金额为300元,游客回沈阳后,继续治疗。旅行社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确认保险信息,该旅行社已于2006年1月6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注。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国内旅游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出入境旅游为20万元。
理赔焦点
1、经保险公司确认保险信息,游客张某是在旅游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的事件,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二项“在本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确定本案游客滑倒摔伤,是由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所致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赔偿。
2、该旅行社于2006年3月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做为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是应当的,及时报案对被保险标的减少损失是很有指导意义的。
理赔结论
经保险公司理算,该游客在旅行社组织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赔偿医疗费307元(是在保险合同约定扣除10%免赔额后)。
本案点评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为旅行社分散责任风险、保护广大游客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由于我国旅游保险尚属于新兴市场,没有实践经验和充分的统计数据,旅行社责任保险还处在摸石头过河的阶段。随着强制实施的展开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总结经验教训,对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在旅游市场日益红火的背景下,旅行社责任保险及相关的旅游保险应及时跟进,实现旅游保险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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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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