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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4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XX银行各级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其办理的保险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机构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人员

第四条 XX银行总行设保险代理部,XX银行保险代理部是保险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应设立专门保险代理部门,县级支行可根据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保险代理部门,不设保险代理部门的县级支行必须设专人负责保险代理工作。
第六条 XX银行保险代理部的主要职能为:
(一)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组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系统保险代理业务经营;
(三)负责组织市场调查,研究客户需求,选择合作伙伴,同保险公司总部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书;制定保险代理业务营销方案,统一管理代理手续费比例;制定新产品研发、试点、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直接营销大宗产寿险保险代理业务,跟踪管理总行通过的信贷项目的保险代理业务,组织总行固定财产及团体寿险的投保。
第七条 一级分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
(一)根据上级行保险代理部门下达的年度保险代理业务计划,分解目标任务,组织计划实施,并按期完成辖内保险代理业务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保险代理业务产品,并及时向总行保险代理部门报批;
(三)推行信贷项目抵押担保和保险双单作业,向客户推荐同我行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
(四)制定本行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保险代理部门的职能由上级行制定。
第九条 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专职人员应以现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为主,同时吸纳系统内取得保险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进入保险代理部;财会、计算机等专业人才应从行内有关部门调剂解决;必要时保险代理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可从社会招聘。
第十条 各级保险代理部门的人员管理应借鉴保险公司用人机制,按条件选配具备相应学历、年富力强、具有较强业务公关能力的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对从业人员通过签订目标任务责任书,以岗定酬,绩效挂钩,实行收入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必须经上级行授权,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与保险公司在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应由被代理保险公司负责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代理机构必须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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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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