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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健康保险承保指引(16页).doc

第一条  为加强意外健康保险两核人员队伍的建设,防范风险特制并下发本指引。
第二条  销售和承保的险种均应为我公司已经正式报批或报备的险种。
业务员外出展业及核保人员进行投保审核时均应遵守本指引。
第三条  达到呈报标准的业务须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

个人业务承保指引

第四条  投保人审核
一、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可保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此情况下,核保人应严格审核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同意及同意的原因;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动机等,视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承保。
二、投保人须在投保申请书上注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按下列形式填写:本人、配偶、父子(女)、母子(女)、抚养、赡养、亲属、雇佣、经济合同等。
三、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意外健康保险不受此规定限制。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意外健康保险,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同时在投保书上签字。
四、投保人资格限定
投保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六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未参加工作的人,不能作为投保人。
第五条  被保险人审核
一、年龄
被保险人年龄须在条款规定的年龄范围之内。
二、被保险人健康风险评估要求
(一)符合条款身体健康要求的人方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患有下列疾病的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
1、痴呆、精神分裂等精神科疾病;
2、公司认定已身体高度残疾者;
3、罹患恶性肿瘤;
4、肝硬化、慢性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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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4-17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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