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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财险公司责任保险及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规定(7页).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任险及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强化管控,保证业务质量和业务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促进责任险业务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险业务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 
二、有效控制风险,稳健经营; 
三、集中管理、分级授权; 
四、拓展市场、创新产品和渠道,促进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提及的责任保险适用于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以外的各类责任保险业务,包括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其它各类责任保险。 
第四条 信用保证保险为公司严格控制业务,所有涉及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必须由总公司统一处理。 
第二章 产品使用 
第五条 公司产品包括条款、费率规章、有关单证以及相应的产品实务手册或产品说明书。 
第六条 各级机构应使用公司经在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除非得到总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使用非公司认可并未向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产品。 第七条 各级机构不得擅自扩大保险责任或批减除外责任,亦不得未经上级公司同意超限降低保险费率。 
第三章 承保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承保”是指按照公司的承保原则,对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求,在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保险条件以及订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合同的活动。 
第九条 总公司责任险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承保能力、险种经营情况制定出总公司及省级最高级责任险业务的承保、理赔权限,具体标准参见公司《承保理赔权限表》。各省分公司应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出辖区内的承保、理赔权限,并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设定。 
第十条 承保工作必须在公司的核心业务系统上实现,严格按照系统流程进行,严禁在系统外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责任险部负责制定各责任险险种的承保政策和核保风险控制要点、承保实务及操作指南,各分支机构应在这些规则范围内实施承保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承保管理工作分为总公司、 省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三个层级,超出本机构承保权限的业务应逐级报上级核保人员审批;上报的承保项目应按照上级核保人员或负责人批复的条件进行承保。 
第十三条 责任险承保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投保验险、录入承保信息、风险评估、核保、上报超权限业务、确定承保条件、出单、批改保险事项、注销保单和终止合同以及承保业务单证归档等。
分保业务由总公司统一办理,分支机构无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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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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