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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产物水渍保险附加条款(2页).pdf

第一条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於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直接因下列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水槽、水管或其他储水设备破损或溢水。
二、一切供水设备、蒸气管、冷暖气及冷冻设备之水蒸气之意外渗漏。
三、雨水、雪霜由屋顶、门窗或通气口进入屋内。
保险人於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所支出之下列各项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一、清除费用:指為清除受损保险标的物之残餘物所生之必要费用。
二、临时住宿费用:承保建筑物毁损致不适合居住,於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旅社或租赁房屋,所支出之合理临时住宿费用,每一事故之补偿限额每日最高為新台币参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项第一款之清除费用与保险标的物之赔偿金额合计超过保险金额者,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保险金额為限。前项第二款之临时住宿费用与保险标的物之赔偿金额合计超过保险金额者,本公司仍负赔偿责任。
第二项第一款之清除费用,须受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之限制。第二项第二款之临时住宿费用则不受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之限制。
前述保险标的物,系指本附加条款承保之建筑物及其内之动產。但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动產自动纳入之约定於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之。
第二条自负额
对於第一条所列每一次危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被保险人须先负担本附加条款所载明之自负额,本公司仅就理算后应赔偿金额超过自负额部分负赔偿责任。
如有复保险或其他保险时,除另有约定外,应按个别之自负额扣减。
如有不足额保险,本公司先按不足额保险比例计算损失额,再扣减自负额后负赔偿责任。
临时住宿费用之补偿免扣除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之自负额。
第三条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於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ConsequentialLoss)。
二、水槽、水管或其他储水设备本身之损失。
三、自动消防装置渗漏所致之损失。
四、洪水、潮汐或地上水之犯滥及颱风所致之损失。
五、沟渠、下水道溢流或倒灌所致之损失。
六、由建筑物墙壁、地基、地下室或边道溢流渗漏所致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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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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