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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产物窃盗保险附加条款(2页).pdf

本商品经本公司合格签署人员检视其内容业已符合保险精算原则及保险法令,惟為确保权益,基於保险业与消费者衡平对等原则,消费者仍应详加阅读保险单条款与相关文件,审慎选择保险商品。本商品如有虚偽不实或违法情事,应由本公司及负责人依法负责。
第一条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要保人加缴约定之保险费后,本公司对於保险标的物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直接因他人不法侵入置存保险标的物之处所,从事窃盗所致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依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置存保险标的物之建筑物因遭受窃盗所致之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但该毁损之建筑物以被保险人所自有者為限。
第二条定义
本附加条款之用词如下:
一、保险标的物:指本附加条款承保之建筑物内之动產。但住宅火灾及地震基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动產自动纳入之约定於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之。
二、处所:本附加条款所称之「处所」系指置存保险标的物之建筑物,包括可以全部关闭之车库及其他附属建筑物,但不包括庭院。
三、窃盗:本附加条款所称之「窃盗」系指除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或其受僱人或与其同住之人以外之任何人企图获取不法利益,毁越门窗、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并侵入置存保险标的物之处所,而从事窃取、抢夺或强盗之行為。
第三条赔偿总额之限制
本公司在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之赔偿总额,以本附加条款所约定保险标的物之总保险金额為限。
第四条不保事项
本公司对於下列毁损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性质之附带损失(ConsequentialLoss)。
二、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属或其受僱人之纵容、主谋、共谋,或串通所致之窃盗损失。
三、保险标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关闭之建筑内所遭受之窃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对於保险标的物所受之损失,无法证明确系由於窃盗所致者。
第五条危险事故发生后之处理
一、被保险人於知悉保险标的物被窃盗后,应立即向警察机关报案说明被窃盗情形,提出损失清单,并儘可能採取必要步骤,协助侦查寻求窃盗犯,及追回被窃盗保险标的物。
二、被保险人应於知悉保险标的物被窃盗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并於七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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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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