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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汽车销售公司车辆保险理赔作业规定(4页).doc

1.总则
1.1制定目的
规范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故车维修作业程序,保证保险应收帐款的回收。
1.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售后服务部
1.3管理单位
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修改按审批程序办理签呈。
2.作业流程及规定:
2.1事故车到厂的接待和报案
    2.1.1当已投保车辆保险的事故车来公司进行售后维修时,服务顾问应先请客户提供保险资料核对投保人所投保的项目及各种资料均是否在有效期内、如不符合时应告之客户不能办理委赔事宜,但SA或保险员有义务告诉和帮助客户如何收集保险索赔要件;如符合条件的则按公司规定的有关规定进入下述事故车维修流程办理。
2.1.2 按照相应保险公司的规定,收集事故车理赔所需要的相关单据并填写理赔单据收集表,一式两联,客户联为接车后单据未收集齐全时送客户作提醒用途;自存联为自己留存作单据跟踪,交车时请客户作签认。
事故车应收集之单据:
㈠.交警事故证明或公安派出所证明。
㈡.车主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有些保险公司规定车损达到一定程度时需要提供原件验证)
㈢.行车证正副证、出险驾驶员驾驶证、体检证明的复印件(有效期内) 
㈣.委托书,收款收据等要有被保险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㈤.保险公司事故出险通知书及车辆事故定损核价单。
㈥.事故车辆维修发票。
(对于无法确认准确的理赔金额时,应暂不开发票,待保险公司确定核赔金额后再开发票)
㈦.保险单正本复印件(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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