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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管考试复习材料必读-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4页).ra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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