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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参考内容.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保监发【2009】号关于规范全省非车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四章 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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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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