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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财产企业财产保险附加条款B(宁波)(3页).pdf

1、在建工程或递延资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账面余额。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当时账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如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账面余额,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 
2、下列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扣除 50%以上的贬值率后定损: 
(1)抵债物资; 
(2)入账一年以上且使用或销售部分占其入账时账面余额的比例不超过 20%的财产; 
(3)不能证明其具体生产或购入日期的财产。  
3、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所计算的最终赔偿额扣除 10%的免赔率后赔偿。对造成火灾、爆炸的原因不明的,免赔率增加 10%。 
4、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份保险合同下连续发生意外事故的,每增加 1 次,增加 10%的免赔率,免赔率累计幅度最多为 50%。 
5、消防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火灾、爆炸以及其他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要求其进行整改的,如被保险人拒绝整改或因整改不力仍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6、因暴风、暴雨(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 、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造成的损失按以下方式理赔: 
A. 对下列建筑物及其内存放的财产遭受暴风、 暴雨 (包括暴雨引起的积水) 、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雪、冰雹损失,按以下方式承保、理赔。 
(1)对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统称为简易建筑:①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②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③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 ) 、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投保人要求投保的,须作为特约保险标的,按估价金额的 50%承保,在理赔时按保险标的核定损失的 50%计算,再扣除绝对免赔额人民币 2000 元后赔付;如未特约承保,保险人不负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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