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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与区域化医疗险投保规则(4页).pdf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519)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520)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 》(521)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 》(522) ,未涉及之内容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6.01版)》规定为准〗 医疗险规则 包括: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521) 、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522) 
1.0 一般规则 
1.1销售区域规则: 
l  销售区域见附件1。 
1.2投保年龄规则: 
l  投保年龄为0-55 周岁,连续续保可达到64 周岁。 
1.3险种档次规则: 
l  住院医疗费用类保险不得重复投保; 
l  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l  特殊人群投保最高累计份数: 
人群类别  住院费用险份数 
未成年人  4 份 
学生 (超过 18岁但仍就读者)   6 份 
无固定职业者  4 份 
医务人员  6 份 
残疾人  6 份 
2.0 附加险规则 
2.1 健享人生A(521)、健享人生B(522)不得附加于交费期小于 5年的主险; 
2.2健享人生A(521)、健享人生B(522)可以附加于意外伤害 08(517),但须同时满足下列
要求: 
l  被保险人年龄大于18周岁(含18周岁),且非家庭保单之配偶和子女; 
l  费用险累计最高不得超过2份; 
l  客户累计医疗险档次须同时满足“档次限制与累计寿险风险保额”要求。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5 万  ≤30 万  >30 万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  ≤2 份  ≤6 份  ≤10 份 
意外险规则 
包括: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51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519) 、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 》(520) 
1.0 一般规则 
1.1投保年龄:0周岁——64周岁。 
1.2风险保额:意外伤害08(517)、附加意外08(518)计一倍意外险风险保额。 
1.3保费与保额: 
l  累计意外险保额大于100万时,累计意外险保额不得超过累计寿险保额的10 倍; 
l  0-17岁被保险人投保附加意外08(518)时费率按一级职业收取, 投保意外伤害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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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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