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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承保管理规定(30页).doc

为规范车险业务承保管理,提高车险业务承保质量和风险管控水平,切实防范车险业务经营风险,促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有效益发展,提高车险业务盈利能力,特制定本承保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说明的,以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条款、实务及保监会、行业协会和总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投保受理规定
一、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共同规定
1、依照《保险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业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双方选择确定的保险条款(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障范围、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终止等内容,特别要对责任免除、条款中容易发生歧义的内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条文进行明确说明。如需制定特别约定,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必须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条款发生变更时,要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新旧条款的区别,主要说明增加了哪些保险保障、责任免除等。
3、业务人员不得为了争取业务有意对投保人进行误导,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合同时,业务人员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5、提醒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二)交强险应重点告知的内容
1、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4、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5、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6、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7、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8、告知投保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必须一次全额支付保险费,否则,不能够出具保险单及保险标识,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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