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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暨幼儿园儿童团体保险保单条款(18页).pdf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的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
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
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台闽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暨幼儿园校(园)长或其职务代理人。
二、「被保险人」系指下列各款学校具有学籍之在学学生暨幼儿园儿童,但年龄满65 足岁(31
年8 月1 日前出生)之学生,应提出健康告知文件(格式如附件),供本公司决定是否予以
纳保之參据:
1、各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含国私立独立进修学校)。
2、台闽地区各县立高级中等学校、完全中学及相关附设补习学校。
3、台闽地区各县市(高雄市除外)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及国立大学校院附设实验国民小学。
4、公、私立特殊学校(启聪、启明、启智等特殊学校)。
5、台闽地区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儿园。
6、台北市各级学校学生暨台北市立大学校院教育学程之实习教师,以及新竹荷蘭国际学校、
新竹美国学校等校之学生。
本公司依据年龄满65 足岁学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于7 天内予以审核后如不予承保,该被保
险人之保险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无息退还该笔已缴保险费。
前项年龄满65 足岁学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应据实說明,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
不实之說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于危险之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该被保险人之契约,
并无息退还该笔已缴保险费,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于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幼儿园儿童投保须在96 年9 月1 日入园时,年龄满4 足岁(92 年9 月1 日前出生),且在该
园核定班级人數范围内者方可纳入保障,特殊教育儿童须年龄满3 足岁(93 年9 月1 日前出
生)且需提供各县市政府核准公文影本方可纳入本保险保障,保障应自幼儿园儿童满4 足岁
或特殊教育儿童满3 足岁当日起生效。
幼儿园儿童入学时未满4 足岁或特殊教育儿童入学时未满3 足岁,但于就讀之学期间始满4
足岁或3 足岁者,在核定班级人數范围内,自满4 足岁或满3 足岁当日得以加保方式纳入本
保险,保障自满4 足岁或满3 足岁当日起生效。
三、「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本款规定仅适用进修及补习学校之
被保险人。
四、「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发事故。
五、「医院」系指依医療法规定,領有开业执照并具有住院诊療设备之公、私立医院,但不包括
专供修养、戒毒、戒酒、护理、復健、养老等類似之医療处所。
六、「住院」系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医师判断,必须入住医院诊療时,经
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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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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