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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涉及保险理赔宣传内容.DOC

自2007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将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办法实施后,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将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责任,并可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为配合办法的顺利实施,北京保监局制定了配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在行业内对快速处理事故的保险理赔流程和实务操作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施细则的推出,将有效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时限,使当事人更加充分便利地获得损害赔偿,从而实现“快挪车道路通畅,快理赔心情舒畅”的双重效果。
为方便各位记者理解具体的实施要求,我们整理了以下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应怎么处理?
当事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快速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或者告知客户到就近的定损中心办理定损。
2、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车辆以外的财产损失,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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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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