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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医疗责任保险方案(8页).doc

根据XX市人民政府令第XX号《XX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XX市本级(含XX区、XX区和XX区等)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XX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XX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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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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