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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暨幼儿园儿童团体保险保单条款 .PDF

第一条 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的要保书、被保险人名册、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契约所称名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系指台闽地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暨幼稚园校(园)长或其职务代理人。 
二、 「被保险人」系指下列各款学校具有学籍之在学学生暨幼稚园儿童,但年龄满65足岁(29年8月1 日前出生)之学生,应提出健康告知文件(格式如附件),供本公司决定是否予以纳保之参据: 
1、各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含国私立独立进修学校)。 
2、台闽地区各县立高级中等学校、完全中学及相关附设补习学校。 
3、台闽地区各县市(台北市、高雄市除外)公私立国民中小学及国立大学校院附设实验国民小学。 
4、公、私立特殊学校(启聪、启明、启智等特殊学校)。 
5、台闽地区各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幼稚园。 
本公司依据年龄满65足岁学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于20天内予以审核后如不予承保,该被保险人之保险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无息退还该笔已缴保险费。 
前项年龄满65足岁学生提出之健康告知文件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
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于危险之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该
被保险人之契约,并无息退还该笔已缴保险费,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
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幼稚园儿童投保须在94年9月1 日入园时,年龄满4足岁(90年9月1 日前出生)且在该园核定班级人数范围内者方可纳入保障,特殊教育儿童须年龄满3足岁(91年9月1 日前出生)且需提供各县市政府核准公文影本方可纳入本保险保障,保障应自幼稚园儿童满4足岁或特殊教育儿童满3足岁当日起生效。 
幼稚园儿童入学时未满4足岁或特殊教育儿童入学时未满3足岁,但于就读之学期间始满4足岁或3足岁者,在核定班级人数范围内,自满4足岁或满3足岁当日得以加保方式纳入本保险,保障自满4足岁或满3足岁当日起生效。   
三、「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本款规定仅适用进修及补习学校之被保险人。 
四、「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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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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