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本伤害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 ,系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本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保險範圍)
第 二 条 被保险人于本附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身故或残废时,本公司依照本附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及交付保险费)
第 三 条 本附约的保险期间,以本附约的保险单上所载日时为准。
本附约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按实际保险日数比例计算第一期应缴之保险费。
本附约的保险费,除中途申请附加时之第一期保险费外,应与主契约保险费一并交付。主契约已缴费期满或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或减额缴清保险且尚属有效契约时,本附约须按年缴保费方式并利用约定之金融机构转帐交付保险费,使本附约继续生效。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条 本附约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应利用主契约约定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转帐交付。
第二期以后之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自缴费日起一个月未交付者,本公司应于十日内催告,并自当期或续保应缴费日起算三个月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时,其保险契约效力停止。
本附约停止效力后,被保险人发生之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本附约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缴保险费。
(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五 条 主契约效力停止时,本附约效力亦同时停止。本附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主契约有效期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申请复效;惟主契约无效或停效而未申请复效者,本附约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溯自要保人清偿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之未满期保险费与停效前宽限期间内的欠缴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第一章 承保事项第一条 承保范围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分为下列甲式、乙式、丙式三种,被保险人应自三者选择其中之一,一经选定,其馀之内容即无适用。甲式:被保险人储放于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营业处所内之受託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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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于投保本公司电子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 投保本「 约定折旧率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主保险契约承保标的物于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实际现金价值低于取得成本 %者,以保险标的物取得成本之 %为赔偿基础。第二条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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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保险金额)经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悉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项下之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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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第二条 用词定义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一、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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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电子设备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之电子设备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电子设备中之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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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批注条款之订定及构成本「 保单融资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 ,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批注于经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以下简称为本契约)。前项所称「要保人」,係指本契约之要保人,且与本契约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之险种如附表。本批注条款批注于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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