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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简易人寿吉安伤害保险附约契约条款.DOC

第  一  条    本伤害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 ,系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本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保險範圍)
第  二  条    被保险人于本附约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而致身故或残废时,本公司依照本附约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保险期间的始日与终日及交付保险费)
第  三  条    本附约的保险期间,以本附约的保险单上所载日时为准。
本附约如系中途申请附加者,按实际保险日数比例计算第一期应缴之保险费。
本附约的保险费,除中途申请附加时之第一期保险费外,应与主契约保险费一并交付。主契约已缴费期满或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或减额缴清保险且尚属有效契约时,本附约须按年缴保费方式并利用约定之金融机构转帐交付保险费,使本附约继续生效。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  四  条    本附约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应利用主契约约定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转帐交付。
第二期以后之分期保险费或续保保险费自缴费日起一个月未交付者,本公司应于十日内催告,并自当期或续保应缴费日起算三个月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届满仍未交付保险费时,其保险契约效力停止。
本附约停止效力后,被保险人发生之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本附约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由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缴保险费。
(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  五  条    主契约效力停止时,本附约效力亦同时停止。本附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主契约有效期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申请复效;惟主契约无效或停效而未申请复效者,本附约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溯自要保人清偿按日数比例计算当期之未满期保险费与停效前宽限期间内的欠缴保险费之日起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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