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投保单、本附加合同条款、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有关声明和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在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四周岁之间,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另有涉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保单生效日二十四时算起的九十日后(此种情况续保时除外)或最近复效日二十四时算起的九十日后(后两种情况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之一种或数种,且从确诊日之后(即确诊之日的次日为第一日)的第二十八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相应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
所载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60日至2周岁(不含2周岁) 10%
2周岁至3周岁(不含3周岁) 20%
3周岁至4周岁(不含4周岁) 30%
4周岁及以上 100%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之后的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前或最近复效日之后的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前(后两种情况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之一种或数种,或者虽于其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之后的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死亡,则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本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章 承保事项第一条 承保范围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分为下列甲式、乙式、丙式三种,被保险人应自三者选择其中之一,一经选定,其馀之内容即无适用。甲式:被保险人储放于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营业处所内之受託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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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于投保本公司电子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 投保本「 约定折旧率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主保险契约承保标的物于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实际现金价值低于取得成本 %者,以保险标的物取得成本之 %为赔偿基础。第二条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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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保险金额)经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悉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项下之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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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第二条 用词定义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一、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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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电子设备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之电子设备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电子设备中之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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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批注条款之订定及构成本「 保单融资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 ,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批注于经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以下简称为本契约)。前项所称「要保人」,係指本契约之要保人,且与本契约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之险种如附表。本批注条款批注于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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