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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众附加短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及费率.PDF

第一条 附加合同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但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由投保单、本附加合同条款、保单计划书所载的有关声明和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投保年龄在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四周岁之间,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 
主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另有涉及附加合同保险费支付及宽限期的特别规定,则以该规定为准。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者于保单生效日二十四时算起的九十日后(此种情况续保时除外)或最近复效日二十四时算起的九十日后(后两种情况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之一种或数种,且从确诊日之后(即确诊之日的次日为第一日)的第二十八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所列的相应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 
所载重大疾病之一种或数种时的年龄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60日至2周岁(不含2周岁) 10% 
2周岁至3周岁(不含3周岁) 20% 
3周岁至4周岁(不含4周岁) 30% 
4周岁及以上 100%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之后的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前或最近复效日之后的第九十日二十四时前(后两种情况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被初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附录)之一种或数种,或者虽于其后被确诊,但于确诊日之后的第二十八日二十四时前死亡,则本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仅退还本保单年度未经过净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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