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于加缴保险费后,投保汽车保险附加汽、机车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因汽、机车交通意外事故致其身体伤害、残废、重大烧烫伤或死亡时,负给付保险金之责。
前项所称汽、机车交通意外事故,系指:
搭乘(包含驾驶)运行中之汽、机车时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于非搭乘期间内,因遭受运行中汽、机车碰撞等加害行为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前项所称之汽、机车,系指公路法第二条第八款规定之汽车及行驶道路之动力机械;所称之意外事故,则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被保险人之定义
除主险之列名被保险人外,系指经要保人要保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且登载于保险单者,可扩大承保下列之人:
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
列名被保险人之未满23岁之未婚子女。
前项扩大承保之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有效期间内,倘发生身分变更或年龄超过等情事时,自该情事发生日之翌日起,丧失被保险人之资格。于被保险人资格丧失时,其未满期保险费按日数比例退还之。
死亡保险金之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承保范围内之汽、机车交通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死亡者,本公司依本附加险所载之「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倘死亡之人为列名被保险人本人,本附加险于其死亡之翌日起即行终止。其他被保险人所缴之未满期保险费,则按日数比例退还之。
残废保险金之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险承保范围内之汽、机车交通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本附加险附表﹝一﹞所列残废程度者,本公司依附表﹝一﹞所列「残废等级之赔偿比率」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后之数额,给付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同时致成附表﹝一﹞所列两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废保险金之总和,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废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之残废保险金。
第一章 承保事项第一条 承保范围本保险契约之承保范围分为下列甲式、乙式、丙式三种,被保险人应自三者选择其中之一,一经选定,其馀之内容即无适用。甲式:被保险人储放于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营业处所内之受託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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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承保范围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于投保本公司电子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 投保本「 约定折旧率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于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主保险契约承保标的物于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之实际现金价值低于取得成本 %者,以保险标的物取得成本之 %为赔偿基础。第二条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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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承保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保险金额)经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悉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项下之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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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第二条 用词定义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一、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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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第一条 电子设备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之电子设备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第二条 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本保险契约所载电子设备中之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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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批注条款之订定及构成本「 保单融资批注条款」(以下简称本批注条款) ,依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批注于经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以下简称为本契约)。前项所称「要保人」,係指本契约之要保人,且与本契约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公司指定之契约」之险种如附表。本批注条款批注于本契约上,并构成本契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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