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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游综合保险基本条款.DOC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定义】
本保险契约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个人行李:
指被保险人因从事旅行所需而携带随旅程移动之衣物及日常生活必需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现金、支票、汇票、旅行支票、旅行车票(含机票及船票)、邮票或其它契约及商业文件。
二.金银条块及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
三.假牙、眼镜、隐形眼镜及义肢。
四.动物、植物。
五.食品、药物。
六.照相机、摄录像机、行动电话、手提电脑及呼叫器等电子器材。
七.高尔夫球具、网球拍、保龄球、钓具、登山器具等运动休闲器材。
(二)行李延误:
指于被保险人所搭乘之飞机抵达目的地六小时后仍未领得已登记通关之随行个人行李之情形。
(三)重大伤害:
指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其伤情无法在短期间内稳定,且经当地医院或诊所以书面证明必须留置治疗七日以上者。
第二章承保范围
第二条【行李延误补偿】
被保险人所携带之个人行李,因行李延误致被保险人为应紧急需要所购买衣物及其它必需品之费用,本公司每次最高补助新台币参仟元正,保险期间以补助陆仟元为限。
第三条【班机延误补偿】
被保险人因班机延误,致迟误旅程、造成不便,本公司每次补偿新台币参仟元,保险期间内最高以新台币陆仟元为限。 前项班机延误系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被保险人失接已确认之转接定期班机,且于被保险人到达转运站后之四小时内,无其它空中运输工具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二.已确认之定期班机延误四小时以上、或被取消、或因超额定位致被保险人被拒绝搭乘,而于该定期班机预定起飞之四小时内,无其它空中运输工具可供搭乘。
第四条【气候影响致改降非原定机场之补偿】
被保险人所搭乘之飞机因受暴风、霜雪、雨雾或洪水等天气因素影响,致改降落非原定降落机场者,本公司每次补偿新台币参仟元,保险期间内最高以新台币陆仟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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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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