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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第一条承保范围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分为伤害责任保险及财 损责任保险,其承保范围如下: 
一 . 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 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 体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 时,本公司于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 付标准以外之部份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 责。 
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强制 汽车责任保险或已投保而保险契约已失 效、不给付及保险人可追偿时,本公司 之赔偿责任仍比照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所 规定之保险给付标准扣除之,但经书面 约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 . 财损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 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 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应负之赔偿责 任所为之抗辩或诉讼,事先经本公司同意者 ,其支出之费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并不受 保险金额之限制。 
第二条被保险人之定义 
本保险所称之「被保险人」,其意义包括列 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 . 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 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 . 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1 . 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属。 
2 . 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及所属 之业务使用人。 
3 . 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险 汽车之人。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保险金额系指 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每一个人伤害于超 过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给付标准以外之部份所 负之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 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本 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伤害保险金额 为限,并仍受「每一个人」保险金额限制。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 保险金额,系指本公司对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 财物损失之最高责任额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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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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