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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港澳《自由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民安港澳《自由行》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批单、投保单、有关的投
保文件和特别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年龄在75岁以下,自游或参加旅行社所组织的旅行团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三、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或公干。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 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 )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
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在
受益人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后,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
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与被谋杀; 
3、   被保险人怀孕、堕胎、流产、分娩、难产、食物中毒、神经错乱; 
4、   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体残;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7、   由于核子武器、核子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能的沾染(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 。  
8、   被保险人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的身故或体残,而此缺陷或病症未有事先填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承保的。 
9、  由于 HIV(人类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与 HIV 有关的任何「疾病」 ,包括爱滋病(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及/或其任何突变
衍化物或变异造成的任何伤害、 「疾病」 、死亡、损失、费用或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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