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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车强制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伤害保险条款.DOC

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因驾驶人涉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被保险机车单一机车交通事故,致驾驶人本人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本公司依照本附加保险契约之约定,对受益人负赔偿之责。
前项所称『驾驶人』系指被保险人或事先经被保险人同意使用被保险机车之人。
理赔范围及标准
被保险机车发生单一机车交通事故,致驾驶人体伤害,残废或死亡时,本公司依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给付项目:以下列项目为限:
伤害医疗给付。
残废给付。
死亡给付。
给付标准:悉依财政部会同交通部拟定,报经行政院核定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之规定。
驾驶人依前项交通事故受有伤害,而于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致成残废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请求残废给付或死亡给付外,于致成残废或死亡前有医疗费用之支出者,亦得请求伤害医疗给付。驾驶人于致成残废后,于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请求之死亡给付金额,以扣除已给付之残废给付金额为限。
不保事项
驾驶人驾驶被保险机车因下列事项而致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害者,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驾驶被保险机车受酒类、毒品或违禁药物影响者。
二、从事机车测速、竞赛、表演或飙车行为者。
三、未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或无照驾驶(含驾照吊扣、吊销期间)或越级驾驶者。
四、从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为者。
前项第一款所称受酒类影响者,系指驾驶人饮酒后骑车,其吐气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过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者。
受益人
本附加保险契约所称『受益人』,依下各款之规定:
一、伤害医疗给付之受益人,为驾驶人本人。
二、残废给付之受益人,为驾驶人本人。
三、死亡给付之受益人,为驾驶人之法定继承人。
前项法定继承人之顺序及应得保险金之比例适用民法继承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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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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