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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个人责任保险条款.PDF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各种附加之条款、要保书批单、批注与本保险有关之要保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前项契约文件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因过失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财物损害,依**法律规定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任。 

前项意外事故经本公司同意后所为之必要之法律抗辩及诉讼费用,亦负赔偿之责。但所需之必要费用与理赔金额合计仍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不保事项 不保事项 不保事项 不保事项 

对于下列事故所致之赔偿责任或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要保人、被保险人从事故意或刑事不法犯罪行为所致者。 

二、因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人侵略、外敌行为、叛乱、内乱或暴动所致者。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引起之爆炸、灼热、辐射或各种形态之污染所致者。 

四、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骑)车,其吐气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过当地道路交通法令规定标准者。 

五、因服用违禁药品而致精神耗弱、心神丧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六、因各种法定传染疾病所致之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机动车辆、航空器、船舶、枪枝等所致之赔偿责任。 

八、被保险人以契约或协议所承担之赔偿责任。但纵无该项契约或协议存在,仍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对其家属或受僱人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或控制财物之毁损或灭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因从事专门职业、执行公务或履行契约关系所致之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费之交付 保险费之交付 保险费之交付 保险费之交付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契约订立时交付,本公司应给与收据。除经本公司同意延缓交付者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所发生之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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