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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旅游综合保险」附加「旅游平安保险」保单条款.DOC

第一条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残废或死亡时,依照本附加保险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前项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第二条 【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保险承保范围内之意外事故使身体蒙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经登记合格的医院或诊所治疗者,本公司就其门诊及住院日数分别给付要保书所记载的「门诊医疗保险金日额」及「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但每次伤害给付日数各不得超过九十日。 
 被保险人因前项伤害蒙受骨折未住院治疗者,或已住院但未达附表一骨折表所定日数,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骨折别所定日数乘「住院医疗保险金日额」的二分之一给付。合计给付日数以按骨折别所定日数为上限。 
 前项所称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断而言。如系不完全骨折,按前项所定标准二分之一给付;如系骨骼龟裂者按前项所定标准四分之一给付。如同时蒙受附表一所列二项以上骨折时,仅给付一项较高等级的医疗保险金。 
 
第三条 【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内之意外事故致身体蒙受伤害,并于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致成附表二所列残废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保险契约所载保险金额为准,依附表所列比例给付残废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项以上残废程度时,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废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保险契约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废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废保险金;若残废项目所属残废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废,如合并以前(含本契约订立前)的残废,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废保险金者,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废保险金,但以前的残废,视同已给付残废保险金,应扣除之。 
 
第四条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契约承保范围内之意外事故致身体蒙受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死亡者,本公司依本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保险给付的限制】 
  本契约残废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分别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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