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条款、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释 义 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被保险财产或其部分在保险期间内或本公司已同意续保的续展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被保险财产在发生灭失或损毁时的实际价值或实际损失,或(由本公司选择)对受损毁的被保险财产或其受损毁部分以重置或更换作为赔偿。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或本公司签发的批单所恢复的每一被保险财产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被保险财产:
(一)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 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所述各项财产遭受的灭失、损毁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在制造过程中的财产,如果造成该财产的灭失、损坏及损毁直接由于本身所受的工序而导致;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依法设立、 正常运营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均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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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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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1合同构成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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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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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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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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