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标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2.1个人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
a.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b.衣物、鞋帽、箱包和床上用品;
c.手机、电脑等便携设备;
d.现金、银行卡、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等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或境内合法设立、注册的法人机构、组织等可以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由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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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个人名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的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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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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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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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在投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被保险人手机、平板电脑中安装的网络安全防护、电话和短信拦截软件或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因遭受电话或短信欺诈, 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余额在保险单约定的时限内发生的损失, 经公安机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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