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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新政解读(6页).doc

2025年3月29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保险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出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及第三方权益。《办法》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其强制投保义务。本文将从矿业从业者的角度,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细化行业范围

1.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

2.矿山行业、领域单位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的单位。

3.矿山行业、领域单位包括的石油天然气(包括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单位,是指从事陆上采油(气)、海洋采油(气)、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动的单位。

二、核心原则

1.风险防控与理赔并重

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单位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协助企业降低风险。

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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