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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8页).doc

第一条  为进一步降低房屋市政工程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遏制火灾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依法应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装饰装修工程和实施建筑拆除工程备案的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作业现场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人和监护人。更换动火人、监护人、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五条  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进入施工现场,应经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危险辨识、风险研判和动火分析,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在动火部位附近应配备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的配备及保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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