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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7页).doc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通过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投保方式。水稻种植面积50亩(不含)以下的农户,可以由所在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实行一村一保单,也可以实行单独投保;农户承担的保费,应由保险公司或委托村级组织向投保的农户收取。水稻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实行单独投保。

(二)保险期限。采取育苗移栽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移栽返青时开始计算;采取直播方式种植的,保险期限从齐苗(80%植株达到2叶1心)时开始计算;再生稻保险期限从再生季出芽时开始计算。保险期限至水稻、再生稻再生季开始收割时终止。具体保险期限以保单上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寒潮、高温、干旱、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冰雹、台风、海啸、雷击、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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