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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6页).doc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定点机构)的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XX市财政局 XX市民政局 X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长期护理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长护定点机构的规划、确定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的相关工作;负责与长护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对长护定点机构执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稽核和监督检查,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市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协助开展长护定点机构条件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区)民政、卫生计生、工商行政部门按职能开展对长护定点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定点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家庭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条件评估、协议签订以及长护定点机构的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护定点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卫生计生、工商和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登记,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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