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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1页).doc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执业行为

(一)鼓励当事人共同委托。对于受害人需要鉴定的,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当事人(侵权人、受害人等)积极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引导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委托市、县、乡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从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名册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开展司法鉴定。共同委托鉴定的,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应当确认鉴定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或《鉴定材料清单》经双方签字,视为鉴定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未经双方确认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用于鉴定。

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如另行委托且故意向司法鉴定机构隐瞒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二)规范单方委托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单方委托风险及鉴定标准,告知事项应当记录在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告知书中,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涉保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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