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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亲属慰问探望保险条款(4页).pdf

第一条附加保险条款订立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本附加条款作为主险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与投保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主险条款、批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第1条)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见释义第2条),经医生(见释义第3条)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第4条),且符合如下条件:

(一)如在境外旅行,住院天数(见释义第5条)超过七日;如在境内旅行,住院天数超过十天;

(二)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成人照料。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中有照料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生活的,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将安排不超过一位的随行人员在照料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住院所在地的合理住宿(限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行人员中无人照料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生活的,救援机构将安排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前往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并照料。救援机构将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其往返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或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第6条),并安排合理住宿(限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酒店的标准间)。

保险人根据救援服务机构的安排,负责承担相应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轮船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和住宿费用,但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前述“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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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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