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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水稻种植保险实施方案(2页).doc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规模

结合我县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县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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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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