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保险的保险对象:
1.水稻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2.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风灾、冻灾、雹灾;
(3)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2.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旱灾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规模
结合我县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县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一、 开展地区和保险标的: 全省沿海各县( 市、 区)。 保险标的是全省沿海海域的养殖水产。二、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当台风影响期内被保险养殖区域的约定气象观测站监测到风力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标准,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承保机构按有关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三、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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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保障作用,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不含森林险)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XX省财政厅 XX省农业农村厅 XX省林业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监管局关于印发〈XX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20XX—20XX年)〉的通知》和《XX省财政厅 XX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XX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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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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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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