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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5页).pdf

为了规范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包括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 以下简称大灾准备金) 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 从事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农业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农业保险),其计提、使用、转回大灾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适用本规定。

保险机构计提的保险合同准备金(不含本规定所指的大灾准备金) ,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09〕 15号) 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科目设置

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大灾准备金进行会计核算:

(一)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6505 提取保费准备金”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当期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2605 保费准备金” 科目,核算保险机构按规定从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并按规定使用和转回的保费准备金。本科目应按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等大类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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