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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项目的委托单位、所有人、合法受让人或继承人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在保单上进行批注后,才具备被保险人资格。

第三条投保人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提出投保申请,并接受保险人指定的工程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风险管理机构”)的风险管理服务。在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结后,且风险管理机构出具了项目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竣工检查报告》)后,再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并按约定收取保险费后,本保险合同始生效。

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工程类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被保险项目”),具体包括:

(一)房建项目,包括住宅、园区、办公楼、医院、学校、博物馆、工业楼宇、体育中心以及文体中心等同类型项目;

(二)其他市政工程项目,包括桥梁、高架桥、明挖隧道、明挖箱涵以及挡土墙等同类型项目;

(三)其他经保险人确认可以承保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下列工程类型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工程地址位于山坡或填海地区的项目;

(二)单独的附属工程: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三)道路工程、绿化工程、路灯照明工程、暗挖隧道工程;

(四)边坡整治、河道治理、水库、蓄水池工程。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保险赔偿责任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项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其潜在缺陷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项目(含保险合同载明承保的附属工程)物质损坏的,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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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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