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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民生灾害综合保险实施办法(22页).doc

为减轻自然灾害和相关意外事故给我市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预防、化解和降低潜在的灾害风险,增强市民防灾抗灾能力,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XX省社会救助办法》《XX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民生灾害综合保险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保险险种和运作模式

XX市民生灾害综合保险由“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自然灾害房屋保险”两部分组成。市应急管理局是民生灾害综合保险实施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保险公司实际运作。

二、保障对象

(一)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我市已办理居住证并在事发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新市民,户籍居民名单以市公安局提供的为准,新市民名单以市人社局提供的为准。

(二)自然灾害房屋保险保障对象为:XX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居民自住的1处房屋,该房屋以市公安局户籍登记的为准。同一户籍居民拥有多处房屋的,如需投保或增加保额的,由居民自费向保险公司投保。

三、保费标准

自然灾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4元,自然灾害房屋保险保障保险费为每户每年人民币5.0元。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由市应急管理局将保费的50%划入中标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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