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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销售指引(13页).doc

建工险是建筑(设)工程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指施工企业为参与指定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的附加险种。

开展建工险的政策依据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进入基础设施建设的高峰期,为有效保障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1998年开始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保险是一项法定强制性保险,这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4年2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三十八条则又进一步明确“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建质[2003]10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从保险范围、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投保手续、保险索赔和安全服务进行了更加明晰的界定。

各地建设管理机关在制定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则将施工单位是否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能否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条件之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全国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活跃推动建工险市场日益壮大,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

建工险的保费来源 

【2003年国务院393号总理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八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人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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