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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定(3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车辆保险诉讼等案件的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案件类型 

第二条 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将我公司纳入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 存在索赔争议,准备诉讼解决的案件。

第四条 事故双方当事人准备通过诉讼或者正在诉讼期间的案件。

第五条 机构拟定下达拒赔通知,客户有诉讼意向的案件。

第六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案件。

第三章 人员设置

第七条 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设专人负责接收法律文书并当日向中心支公司上报,并在举证期内收集整理理赔资料及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第八条 中心支公司分管(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中心支公司设专人负责接收法律文书并当日向分公司上报,根据起诉书到法院查阅并收集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拟定初步应诉方案及措施,经部门经理和分管经理审核后报分公司,同时按照分公司要求收集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第九条 分公司分管(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必须设专人负责全辖机动车辆保险涉诉案件的参诉、统计、分析、管理考核及上报工作。

对中心支公司参诉的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承担相关责任。

需要重新鉴定的,分公司需在应诉过程中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对判决结果不合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上诉或抗诉申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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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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