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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险(29页).ppt

目录

一、法律背景

二、案例

三、条款介绍

法律背景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隐患较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为明确环境污染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其中: 

《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给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环境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保护法》

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也同样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认定。2007年底,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定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路线图。 

根据区域性环境治理的需求,江苏省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细化规定:

2008年实施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和2009年实施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促进了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强制推行;2010年出台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生产、收集、利用和处置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利用责任保险创新环境经济政策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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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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