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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5页).doc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

(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

(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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