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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延期与分期收费操作规范(12页).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车险延期、分期收费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 XX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制 度,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定义

(一)延期收费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应付的保险费,按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一次性支付的收费方式。

(二)分期收费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应付的保险费,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保险人支付的收费方式。

第三条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须严格按照《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机构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具体承担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的审批工作,同时负有监督、管理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和催收应付保险费的职责。

第五条经审批满足延期收费、分期收费要求的业务,可采用延期收费、分期收费方式,未经审批或未明确收费方式的业务,统一按见费出单处理。

对曾经出现过保险期间届满后未交清保险费情形或曾经按本规范注销过保单的客户,须采用见费出单方式。

第二章承保管理要求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在使用延期收费、分期收费的收费方式时,除预约货运险外均应采用公司统一的《延期与分期付费附加险条款》(附件1)。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对核心系统生成的延期、分期付费附加险条款进行变更。

对于以招标、议标方式参与的大型商业风险项目,投标时有相关承诺要求的,从其承诺;对于从共保业务,共保协议有相应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工程保险不得使用分期付费附加险A条款,即“按收费期分段承担责任”方式。

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不得使用分期付费附加险B条款,即“按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收费情况比例承担责任”方式。第八条对于预约货运险业务,应在预约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中明确保险费结算方式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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