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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非车险理赔自动立案实施办法(2页).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控制非车险赔案立案环节处理时效,提高非车险理赔数据质量,促进非车险理赔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XX保险公司未决赔案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自动立案,是指非车险理赔系统根据后台设定的时间和估损计算方式,对报案后超过规定时间未立案的赔案进行强制立案并同时进行自动估损。

第二章自动立案实施范围及时效要求

第三条自动立案实施办法适用于非车险全部险类。

第四条企财险、工程险类赔案报案后超过10天未人工立案的,系统采取自动立案操作。

第五条家财险、货运险、意外险及责任险类赔案报案后超过7天未人工立案的,系统采取自动立案操作。

第六条其它非车险类赔案报案后超过30天未人工立案的,系统采取自动立案操作。

第七条总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部将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业务管理要求的变化,动态调整自动立案时效设置。

第三章自动估损金额计算方法

第八条企财险、工程险类赔案根据其所属保单保额,参照相应保额损失率计算自动估损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自动估损金额=所属保单保额×该保额段保额损失率

其中,某一保额段保额损失率计算公式为:

∑该保额保单下对应赔案的已决赔款/∑赔案所属保单的保额

第九条其它险类赔案根据其案均赔款金额计算自动估损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自动估损金额=案均赔款金额

其中,案均赔款金额计算公式为:已决赔款/已决赔案数量。

第十条上述计算公式涉及的统计产品范围分别相应的险类及主险;统计时间范围为开业至上一个自然年度末,统计区域范围分别为分公司、公司全系统。

第十一条按照所属险类确定计算公式后,赔案自动立案估损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一)统计口径为各分公司开业至上一自然年度末该赔案所属主险下涉及的已决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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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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