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员中心付费方式入会指南

保险专业资源下载网站

0755-21659566
上传资料 在线充值

当前位置:首页 > 条款费率 > 意外险 >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4页).doc

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主险合同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4.1),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2)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3)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其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责任免除

2.3.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你可能正需要这些

立即下载 收藏

如何才能下载资料?

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9-08-11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文件大小:59KB
  • 下载次数:0
  • 文件格式:DOC
  • 所需圈币:2
  • 收藏次数:0次
分享到:
新手入门
入会指南 付费方式 新手帮助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联系QQ:564358161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客服热线:13049846002

圈中人客服电话

0755-21659566

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网站建设:自己人

您是否真的需要安全退出?

确认退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