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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个人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11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类或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事故,且在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前述医院治疗)因治疗该急性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而支付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在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上述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 但其门诊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15日止,住院治疗最长可至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90日止(保险单对前述时长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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