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1.2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批注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1、凡16周岁(见8.1)以上(含16周岁)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见8.2)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8.3)事故,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8.4)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任何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取得补偿,本公司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基准费率表年龄(周岁) 年基准费率二、 风险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根据销售渠道,使用如下调整系数。销售渠道 调整系数官网、APP 等直销经代渠道代销调整系数根据预期/历史赔付率,使用如下调整系数。预期/历史赔付率 调整系数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4-18一、年基准费率保险责任 基准费率意外身故伤残保险责任(必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可选)二、参数调整系数免赔额调整系数免赔额(元) 免赔额调整系数注:免赔额调整系数仅用于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赔额介于上表两档之间的,则在两数值区间内利用线性插值法选择合理系数。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4-08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 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合法机构可以作为本保险...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3-25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是各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3-07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 16-6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3-06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附加在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上。主保险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有相抵触之处,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1-14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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