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和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7.2)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2.4.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各类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动物咬伤、抓伤或被动物舔舐破损的皮肤、黏膜或伤口,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对于被保...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10-11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9-30一、年基准费率二、参数调整系数保险金额分配方式系数保险金额分配方式 保险金额分配方式系数不扩展被保险人均分保险金额 共享保险金额三、费率调整系数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8-20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8-19一、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二、保费规则1. 对单次旅行使用基准费率表计收保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出行的,可根据核保判断,对上述基准费率进行上浮,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 50%。2. 每人总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1+浮动系数)团体总保费=(∑每人总保费)* 团体调整系数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8-14一、 基准费率表年龄(周岁) 年基准费率二、 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销售渠道 费率调整系数官网、 APP 等直销经代渠道代销费率调整系数预期/历史赔付率费率调整系数
已下载:0次 是否免费:否 上传时间:2025-08-12Copyright © 2009-2022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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