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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延期与分期收费操作规范(6页).pdf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车险延期、分期收费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非车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 XX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暂行)》(以下 简称“《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定义

(一)延期收费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应付的保险费,按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一次性支付的收费方式。

(二)分期收费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将应付的保险费,按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保险人支付的收费方式。

第三条 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须严格按照《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机构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和销售部门负责人具体承担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的审批工作,同时负有监督、管理延期收费、分期收费业务和催收应付保险费的职责。

第五条 经审批满足延期收费、分期收费要求的业务,可采用延期收费、分期收费方式,未经审批或未明确收费方式的业务,统一按见费出单处理。

对曾经出现过保险期间届满后未交清保险费情形或曾经按本规范注销过保单的客户,须采用见费出单方式。

第二章 承保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使用延期收费、分期收费的收费方式时,除预约货运险外均应采用公司统一的《延期与分期付费附加险条款》。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对核心系统生成的延期、分期付费附加险条款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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