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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产险附加自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页).pdf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驾驶七座及以下非营运四轮机动车时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前述计算方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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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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