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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17页).doc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是指XX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对象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八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 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10%、20%。

第六条 分类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为: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二)保险公司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三)XX保监局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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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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